行動表3.1:應用符合人權架構的心理衛生與社會心理支持工作
作用:保護與人權標準
程度:最低標準
1. 倡導緊急情況中,各種形式的心理健康與社會心理支持工作,需符合國際人權標準
l 提倡整合性(inclusive)與無歧視的心理服務,避免罹患精神疾病的當事人,進入不必要的機構式照護,尊重每一個人的想法、道德良心和宗教自由。
l 協助生還者(survivor)瞭解自己的權利。
l 任何時刻,尊重生還者的隱私權,知後同意權,與拒絕治療的權利。將人權侵害當事人納入更廣泛的計畫,避免污名化受害者。
2.
執行以「促進與保障人權」為目標的,心理健康和社會心理支持工作
l 視人權為社會心理工作的整體面向之一,藉以設計、執行、監督與評估「心理衛生與社會心理支持」,尤其是針對危機族群。將人權敏感度帶入社會心理服務。
l 與不同層次的利害團體一起工作,確保其明瞭職責(家庭、社區、地方/全國性非營利組織,與政府機構)。
l 藉由適當時機,鼓勵社群討論自身有關的人權議題,凝聚行動共識,一面爭取權益,一方面增強彼此間的社會支持(見支持指南第54頁範例)。
l 針對當前或(潛在)的人權侵害,一一分析現有計畫的影響效果,妥善運用人權組織與計畫所得的資料。若以倡導為目的,公布生還者自願或匿名的見證,一定要考慮受益人、當地/國際工作人員的風險,恪守隱私、資料保護、保密,以及知後同意等規定。
3.
相關人員的培訓,納入人權與保護模式
l 針對國內外各領域的人道工作者、健康與社會服務人員、以及軍警在內的政府官員,提供相關培訓。將當事人的基本權利,列為工作人員的倫理守則與核心培訓(見行動表4.2)。
l 呼籲人權組織與政府官員,重視人權侵害對於生還者社會心理的廣泛影響。強調適當的訪談技巧,以尊重生還者並顧及事件對其的心理衝擊。
l 與人權組織一起倡導,生還者對於社會心理支持需求,並透過合適的支援架構提供對方資訊。
4. 以現有服務模式為基礎,人道主義為脈絡,建立「監測與通報」虐待剝削的兩項機制
l 針對高危險族群,提供特定關注,相關作法,請見行動表4.2
5. 倡導並給予具體建議,將國際人權標準落實至國內相關法規、政策與畫,確保政府部門(機關、警察、軍隊)遵守標準。
l 終止攻擊醫院、學校與市場
l 終止歧視少數群體
l 防範兒童被徵召從軍
l 釋放軍隊中或被監禁的兒童
l 防範與因應性暴力(包含性剝削與販運)
l 催生以支持與康復為目標的人道服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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